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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原料,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


  废料进口许可证管理规定说明: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原料(如进口废塑料、废纸、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废棉废纺织品废料等,进口废料许可证申请,固体废物原料手续咨询电话/微信:15801792183,QQ:2365872731),必须取得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原料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进口固体废物原料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进口固体废物原料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原料,不得进口。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原料,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国内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国内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原料,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

  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

  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进口固体废物原料审批管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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