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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和出具审批结果。申请人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结果。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在上海市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用项目的单位。

  2.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5)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6)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二、设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权责划分(市)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增项)。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纸质申请材料一般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2、对材料提供要求: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六、办理时限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第89-90号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审查决定和出具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同意的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果。

  4. 领取结果: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hbj.jiangmen.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审批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自取地址:上海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日内(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结果。制作审批结果,加盖批准机关印章。

  4. 领取结果: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2.网上办理网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咨询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2)电话咨询。

  3)网上咨询。

  4)信函咨询。

  (2)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窗口、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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