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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变更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6号)。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实施初等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小学、幼儿园和实施初等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学历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学校设置规划。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学校变更场地的申请书(原件一式7份)。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6份)。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按示范文本)。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设置规划制定,变更不受学校数量限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变更场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6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和实施初等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小学、幼儿园和实施初等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学历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学校设置规划。

  (二)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三)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学校变更场地的申请书(原件一式7份)。

  (二)校舍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6份):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能用于办学的证明,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防雷、消防情况的证明,所租赁的校舍需载明产权。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6份)。

  (四)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按示范文本)。

  (五)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保证书。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提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审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 3个月。

  (二)县本级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乡(镇)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乡(镇)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设置规划制定,变更不受学校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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