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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处将于年4月1日至年4月30日,对经我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进行-年度年审工作。凡经我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水路运输企业。持有《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持有《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船舶监管簿》的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1、《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船舶监管簿》原件。3、《转关运输船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台账》。以上8-10项材料海关验核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关运输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处将于年4月1日至年4月30日,对经我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进行-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经我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的水路运输企业;持有《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船舶监管簿》的船舶。

  二、提交材料

  水路运输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船舶监管簿》原件;

  2、《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及船舶年审表》(企业盖章有效);

  3、《转关运输船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台账》;

  4、银行风险担保(有效期少于年5月31日的需交);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6、租赁合同(租船经营,且合同有效期少于年5月31日的需提交);

  7、交通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和《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8、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9、开展“国轮捎带”和“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船舶需提交由交通部核发的《备案证明书》;

  10、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材料。

  以上8-10项材料海关验核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三、年审地点及联系方式

  本次年审工作由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负责,采取电话预约的形式。

  预约电话:转分机

  办公地点:杨树浦路18号813室

  受理时间为:年4月1日至年4月30日(国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 ;下午1:00-3:30。

  四、注意事项

  (一)本次年审的方式及申报材料有所变更,企业应提前至业务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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