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许可证办理 >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注册公司 > 许可证办理 >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流程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领取具有植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的书面同意;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申请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应审核通过的,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审核未通过的,省林业厅以书面形式通知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

  “0000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苗木基地50多亩,经营的苗木种类主要有樟子松、云杉、国槐、刺槐、新疆杨、花灌木等40多种,业务范围辐射全省及新疆、宁夏、内蒙、青海等地区。我公司现配有林业技术人员一名,林木质量检验员一名,办公室设在000区000路000号,办公设施齐全。

  我公司主要承接园林景观工程、园林设计及施工;压沙、城市绿化及园林绿化的技术服务等。我公司会一一流的设计水平和施工水平赢得广大客户的信赖。

  我公司生产经营苗木的各项条件已达到规定标准,现申请办理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某某某

  2015年8月27日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流程 09.04.22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申请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证所需材料 提交申请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证所需材料 1.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 2.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采种林或采穗圃证明及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目录; 3.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存款证明材料等 4.单位法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设5.林木种子生产地无检疫对象证明; 备清单及权属证明; 6.林木种子生产及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林木种子(苗木)检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7.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存款证明材料等 或培训证明;

  8.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6.单位法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 7. 经营主要林木种子(苗木)目录。

  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具有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申请领取具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申请领取具有植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的书面同意; 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县级林业局审核

  申请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需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厅。其他

  主要林木种子直接进入下一步。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苗木)许可证应申请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应 具备的条件 具备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应的资金及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县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省林业厅审批 林或采穗圃。生产良种的,还应具有省级以 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含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定 3、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实地核实) (认定)证书。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 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 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书面同意;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 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的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 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 发 审核未通过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审核未通过的,省林业厅以书面形式通知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及申诉权利

  公 布

  办理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1、本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经营用地或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土 地使用证、承包合同年限至少在 10年以上);(另经营种子的单位 或个人必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一式两份) 。

  3、生产地点的无检疫对象证明及产地检疫证明。

  4、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树种、规格、数量清单;生产、经营 林木良种的应提供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 认定证书; 具有植 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品种转让合同等 证明。

  5、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

  6、专业技术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7、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两证”的专用申请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填写说明:

  1、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三项填写。 2、生产地点:具体到村,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3、生产经营苗木种类: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

  4、主要树种(品种):生产经营林木良种和从事进出口的需填写。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从事进出口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生产经营的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树种含花卉、草种。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苗木进出口的需填写。 6、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苗木经营许可证发放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鹤岗市林业局种子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分管副局长

  二、 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许可:

  ,一,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的人员3人以上~能够正确认识所经营苗木的品种,熟悉苗木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

  ,三,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设备。

  四、所需材料

  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发,2002,24号第七条规定:

  (一) 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 经营场所照片及使用证明;

  (三) 林木种苗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 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五) 资金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

  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承办人A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

  ,二,承办人B进行核查~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承办人B将申请材料、核查意见一并交给站长审核提出意见~站长再组织召开站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 ,三,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许可~由站长签字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分管副局长无法签字时~由局长指定其它领导签批。

  ,四,承办人B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意见、申请材料立卷归档。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许可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单位完善时间及因有关部门原因调整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八、公开公示

  作出的许可决定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1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