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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业经验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和诚信从业的书面承诺;。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办理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含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办理证书需提交的资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2.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业经验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和诚信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流程

  1.将所需申报资料提交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

  2.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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