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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如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同时报告为项目环保验收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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