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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马德里成员国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得到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保护。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中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成员国中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都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


  马德里商标注册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商标,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要求使用的语言:法语,现有的协定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马德里商标的优势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一方面,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省事: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国

  马德里成员国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得到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保护。

  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 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资格是指什么人才能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中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成员国中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都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的一个条件就合乎申请人要求。这对于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是如此,对于非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来说,只要他们在协定一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那么他们同该成员国的国民一样,也享有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权利,这种情况在《巴黎公约》中称为“某类人享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同等待遇”。

  (2)原属国和所有人国家

  《马德里协定》第一条第3款关于原属国规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设此类营业场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别聪明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设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国家”。同时,《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和组织与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均属同一联盟的成员”。从原属国的定义来看,申请人资格与原属国有着密切的联系;凡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所在的国家可为原属国;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是原属国的,该申请人一定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国家指的是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或称注册人)所在的国家,也即该所有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若没有此类营业场所但有住所,若没有住所但具有所在国家国籍的协定成员国。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国家和原属国为同一个国家。但是,如果商标国际注册发生转让,并且转让给了一个与转让人国家不同的受让人(受让人国家必须是协定成员国),或者国际注册所有人变更国籍,或其营业场所或场所迁到另一个国家,在这些情况下,所有人国家的原属国就不是一个国家了,原属国没有变化,但所有人国家变更了。

  (3)原属国的国家注册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核准的商标国内注册。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基础国家注册是相对商标国际注册而言的,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为基础,若没有这个基础,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4)基础国家注册与国际注册之间的关系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如果在先注册的基础国家注册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在原属国失去全部或部分保护,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有关的国家也同样全部或部分失去部分保护,这里的全部或部分失去保护是指在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上失去保护。如果国际注册时限满了5年,国际注册与基础国家注册就相互独立了。即如果基础国家注册发生了以上所说的情况,对国际注册则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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